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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簡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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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介紹

作者簡介

周易


  政大法研所刑事法專攻
  補教名師
  (刑法相關著作10餘本)
 

目錄

本書使用方法 1
PARTA 刑法總則


Chapter1 刑法之效力
section 1 時之效力
法律變更
一、「行為時」之認定 A-3
二、「法律變更」之意義 A-4
三、空白刑法補充規定之變更,僅屬「事實變更」,非法律變更,無刑法第2條第1項之適用 A-4
section 2 地之效力
基本原則--屬地原則
刑法第3條「中華民國領域」之意義 A-6
section 3 外國裁判之效力
外國裁判之效力
刑法第9條應如何適用? A-8

Chapter2 刑法之立法解釋
section 1 刑法上公務員
一、刑法上公務員之意義 A-9
二、替代役是否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A-11
section 2 重傷
認定重傷之標準:毀敗、嚴重減損、重大不治或難治 A-12

Chapter3 單獨行為人犯罪
section 1 單獨行為人之刑責
1 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
一、「相當因果關係」之意義 A-15
二、「相當因果關係」於加重結果犯之應用 A-16
三、「相當因果關係中斷」於傷害致重傷罪之應用 A-16
四、「因果歷程偏離」於實務上之操作 A-19
五、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 A-20
六、直接故意vs.間接故意 A-20
七、無認識過失vs.有認識過失 A-22
八、交通領域中「信賴原則」之適用前提及其運用 A-22
九、醫療過失之判斷標準 A-23
2 違法性
一、「實質違法性」之意義 A-24
二、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而為職務之行為 A-25
三、正當防衛⑴--防衛情狀:不法侵害之認定 A-26
四、正當防衛⑵--防衛情狀:現在性之認定 A-26
五、正當防衛⑶--防衛行為:過當之認定 A-27
六、正當防衛⑷--互毆、報復行為與正當防衛 A-29
七、緊急避難⑴--緊急避難之成立要件 A-29
八、緊急避難⑵--自招危難與緊急避難 A-31
3 罪責
一、「責任能力」之內涵 A-32
二、原因自由行為 A-34
section 2 犯罪行為階段
1 預備犯
一、預備犯之意義與類型 A-37
二、預備犯能否適用中止未遂之規定? A-37
2 未遂犯
一、著手理論--刑法第25條第1項「已著手」之意義 A-40
二、普通未遂(障礙未遂)vs.不能未遂 A-42
三、普通未遂(障礙未遂)vs.中止未遂 A-44
四、中止未遂之類型--未了未遂vs.既了未遂 A-47
section 3 錯誤論
1 構成要件錯誤
一、等價客體錯誤 A-50
二、打擊錯誤 A-50
三、結果延後發生之因果歷程錯誤 A-51
四、容許構成要件錯誤--法律效果 A-51
2 禁止錯誤
禁止錯誤 A-53

Chapter4 多數行為人參與犯罪
section 1 正犯
1 正犯vs.從犯(幫助犯)
正犯vs.從犯(幫助犯) A-56
2 共同正犯
一、共同正犯之成立要件與責任範圍 A-59
二、共同正犯犯意聯絡之方式 A-59
三、共同正犯犯意聯絡之型態 A-60
四、共謀共同正犯之意義 A-60
五、共同正犯脫離--因果關係切斷說 A-62
六、事中共同正犯(相續共同正犯、承繼共同正犯)之意義 A-64
七、把風行為與共同正犯 A-66
八、責任能力與共同正犯 A-67
九、加重結果犯與共同正犯 A-68
十、過失犯與共同正犯 A-69
十一、對向犯與共同正犯 A-70
十二、共同正犯之中止未遂 A-72
十三、共同正犯之逾越(過剩) A-73
十四、共同正犯發生等價客體錯誤 A-74
section 2 共犯
1 共犯之處罰原則
共犯之限制從屬性原則 A-74
2 教唆犯
一、教唆犯之意義 A-75
二、輾轉教唆(教唆教唆犯) A-76
三、教唆犯vs.共同正犯 A-76
四、「共同教唆」不適用刑法第28條 A-77
五、教唆犯與正犯之逾越 A-77
六、教唆犯與正犯之加重結果犯 A-78
七、教唆犯與正犯之等價客體錯誤 A-79
3 幫助犯
一、幫助犯之處罰僅具從屬性,無獨立處罰之可能 A-80
二、幫助行為 A-80
三、事後幫助行為不予處罰 A-81
四、幫助犯之因果關係 A-82
五、幫助故意 A-82
六、幫助犯與正犯之逾越 A-82
七、教唆犯與幫助犯之競合 A-83

Chapter5 沒收
section 1 犯罪物沒收
一、供犯罪所用之物(犯罪工具)vs.關聯客體 A-85
二、若供犯罪所用之物併具違禁物之性質,應如何沒收? A-87
三、追徵價額之意義 A-87
section 2 犯罪所得沒收
一、犯罪所得計算之思考層次 A-87
二、犯罪所得沒收實例 A-88

Chapter6 競合論
section 1 行為單數與行為複數
一、一行為(行為單數)vs.數行為(行為複數) A-91
二、「集合犯」之意義 A-92
三、「接續犯」之意義與實例 A-92
四、犯意變更vs.另行起意 A-94
section 2 法條競合(法規競合)、想像競合與數罪併罰
一、法條競合(法規競合)之意義 A-96
二、實務對於「吸收關係」之操作 A-97
三、「法條競合」有輕罪最低度刑封鎖作用之法律效果? A-98
四、「想像競合」之意義與實例 A-100
五、連續犯之規定遭刪除後,是否能成立接續犯,評價為包括一罪,抑或應予併罰之? A-102

PARTB 刑法分則

Chapter1 個人法益

section 1 個人專屬法益
1 侵害生命、身體法益--殺人、遺棄、墮胎、傷害犯罪
一、普通殺人罪⑴--殺人未遂vs.傷害既遂 B-5
二、普通殺人罪⑵--預備殺人之例示 B-6
三、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⑴--養父母亦屬直系血親尊親屬 B-7
四、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⑵--正、共犯與身分之問題 B-7
五、義憤殺人罪⑴--「義憤」之意義 B-8
六、義憤殺人罪⑵--「當場」之意義 B-8
七、生母殺嬰罪--「甫生產後」之例示 B-9
八、加工自殺罪⑴--教唆他人自殺之成立要件 B-9
九、加工自殺罪⑵--受囑託、得承諾之成立要件 B-10
十、業務過失致死罪--「業務」之意義與例示 B-10
十一、有義務遺棄罪⑴--扶養義務順序之認定 B-11
十二、有義務遺棄罪⑵--本罪之行為態樣 B-12
十三、有義務遺棄罪⑶--具「生存所必要之扶助、養育或保護」義務人之範圍 B-12
十四、有義務遺棄罪⑷--遺棄致人於死罪之成立要件 B-14
十五、普通傷害罪--本罪之加重結果犯 B-15
十六、重傷害罪--「重傷」之意義 B-15
2 侵害自由法益--妨害自由、妨害性自主犯罪
一、私行拘禁與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⑴--本罪之行為態樣 B-17
二、私行拘禁與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⑵--本罪之加重結果犯 B-18
三、強制罪⑴--「妨害人行使權利」之例示 B-18
四、強制罪⑵--本罪vs.私行拘禁與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B-19
五、強制罪⑶--本罪、私行拘禁與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之競合 B-19
六、恐嚇危安罪⑴--「恐嚇」之意義 B-20
七、恐嚇危安罪⑵--「致生危害於安全」之意義 B-20
八、無故侵入住居罪⑴--本罪之成立要件 B-20
九、無故侵入住居罪⑵--「無故」之意義 B-21
十、強制性交罪⑴--「違反他人意願」之意義與例示 B-21
十一、強制性交罪⑵--著手時點之認定與例示 B-23
十二、強制性交罪⑶--既遂之認定 B-23
十三、強制性交罪⑷--本罪、私行拘禁與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之競合 B-24
十四、加重強制性交罪⑴--刑§222I①「二人以上共同犯之」之意義 B-24
十五、加重強制性交罪⑵--刑§222I②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」vs. 刑§227I「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」 B-24
十六、加重強制性交罪⑶--刑§222I③「對精神、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」vs.刑§225I「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、身體障礙、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」 B-25
十七、強制猥褻罪⑴--「猥褻」之意義 B-25
十八、強制猥褻罪⑵--「違反其意願之方法」之意義 B-26
十九、強制猥褻罪⑶--本罪vs.性騷擾罪 B-26
二十、乘機性交猥褻罪⑴--「不能或不知抗拒」之意義 B-27
二一、乘機性交猥褻罪⑵--「其他相類情形」之意義 B-27
二二、乘機性交猥褻罪⑶--本罪vs.強制性交罪、強制猥褻罪 B-28
二三、與幼童性交猥褻罪--本罪之故意要件 B-29
二四、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--「利用權勢」之意義 B-29
二五、與幼童性交猥褻罪所保護之法益、與幼童性交猥褻罪及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之競合 B-30
二六、妨害性自主犯罪之綜整 B-31
3 侵害名譽、信用法益--妨害名譽、信用犯罪
一、公然侮辱罪⑴--「侮辱」之意義 B-32
二、公然侮辱罪⑵--「公然」之意義 B-33
三、公然侮辱罪⑶--案例分析 B-33
四、誹謗罪⑴--誹謗罪之成立要件 B-34
五、誹謗罪⑵--誹謗故意之證立 B-34
六、誹謗罪⑶--誹謗罪免責事由之適用 B-35
七、阻卻責任事由--「善意」、「可受公評之事」之意義 B-36
4 侵害秘密、隱私法益--妨害秘密罪章
無故窺視竊聽竊錄罪--刑法對於隱私權之保護、「非公開之活動」的意義、偵查機關使用GPS追蹤器偵查犯罪,是否侵害車輛使用者的隱私權? B-38
section 2 個人非專屬法益
1 侵害個別財產法益⑴--竊盜、搶奪、強盜犯罪
一、竊盜罪⑴--「竊取」之意義 B-41
二、竊盜罪⑵--竊取行為vs.竊佔行為 B-44
三、竊盜罪⑶--「不法所有意圖」、「使用竊盜」之意義 B-46
四、竊盜罪⑷--竊盜罪vs.侵占罪 B-47
五、竊盜罪⑸--竊盜罪vs.詐欺罪 B-47
六、竊盜罪⑹--既、未遂之認定 B-48
七、竊盜罪⑺--罪數之認定 B-49
八、加重竊盜罪⑴--刑§321亦適用於竊佔罪 B-50
九、加重竊盜罪⑵--刑§321Ⅰ①「侵入」之意義 B-50
十、加重竊盜罪⑶--刑§321Ⅰ①「住宅」、「有人居住之建築物」之例示 B-51
十一、加重竊盜罪⑷--刑§321Ⅰ②「毀越」之意義 B-52
十二、加重竊盜罪⑸--刑§321Ⅰ②「安全設備」之意義 B-52
十三、加重竊盜罪⑹--刑§321Ⅰ③「兇器」之意義;攜帶兇器行竊之
初,是否須有「行兇意圖」? B-53
十四、加重竊盜罪⑺--刑§321Ⅰ④「結夥三人」之意義 B-54
十五、加重竊盜罪⑻--同時具備數款加重事由之處理 B-55
十六、加重竊盜罪⑼--加重竊盜罪之著手時點 B-55
十七、搶奪罪⑴--「搶奪」之意義與例示 B-56
十八、搶奪罪⑵--搶奪罪vs.強盜罪 B-57
十九、強盜罪⑴--強盜罪之客體 B-58
二十、強盜罪⑵--「不能抗拒」之意義 B-58
二一、強盜罪⑶--竊盜犯意變更為強盜犯意:轉念強盜 B-59
二二、強盜罪⑷--既、未遂之認定 B-61
二三、強盜罪⑸--強盜罪vs.恐嚇取財罪 B-62
二四、準強盜罪⑴--「難以抗拒」之意義與例示 B-63
二五、準強盜罪⑵--「當場」之意義 B-64
二六、準強盜罪⑶--「以強盜論」之意義 B-65
二七、準強盜罪⑷--既、未遂之認定 B-66
二八、加重強盜罪--「犯強盜罪」之意義 B-69
二九、強盜罪結合犯⑴--「犯強盜罪」之意義 B-69
三十、強盜罪結合犯⑵--結合犯之法理 B-70
三一、強盜罪結合犯⑶--結合犯之結合形式 B-71
三二、強盜罪結合犯⑷--結合犯既遂之認定 B-71
2 侵害個別財產法益⑵--侵占犯罪
一、普通侵占罪⑴--本罪之成立要件 B-72
二、普通侵占罪⑵--本罪之罪質 B-73
三、普通侵占罪⑶--本罪之客體 B-74
四、普通侵占罪⑷--本罪之主觀要件 B-74
五、公益公務業務侵占罪--業務侵占罪之成立要件與例示 B-75
3 侵害個別財產法益⑶--毀損犯罪
一、毀損器物罪--本罪之成立要件 B-76
二、毀損建築物罪--本罪之成立要件 B-77
4 侵害整體財產法益⑴--詐欺、背信犯罪
一、詐欺罪--「詐術」之意義 B-79
二、加重詐欺罪⑴--立法理由 B-80
三、加重詐欺罪⑵--本罪與恐嚇取財罪之競合 B-82
四、類似詐欺犯罪--「不正方法」之解釋 B-85
五、背信罪⑴--背信罪之成立要件 B-86
六、背信罪⑵--侵占罪vs.背信罪 B-86
5 侵害整體財產法益⑵--恐嚇取財、擄人勒贖犯罪
一、恐嚇取財罪⑴--「恐嚇」之意義 B-87
二、恐嚇取財罪⑵--本罪與他罪之區別 B-89
三、擄人勒贖罪⑴--屬繼續犯 B-89
四、擄人勒贖罪⑵--客觀上須存在「贖」之因素,即贖金與被害人之人身法益有相當對價者,始能成立本罪 B-90
五、擄人勒贖罪⑶--是否以「取得贖款」為本罪既遂之標準? B-91
六、擄人勒贖罪⑷--強盜罪vs.恐嚇取財罪vs.擄人勒贖罪 B-91
6 財產之後續處理--物犯罪
一、贓物罪⑴--「贓物」之意義 B-94
二、贓物罪⑵--「寄藏」之意義 B-95
三、贓物罪⑶--本罪與他罪之競合 B-95

Chapter2 超個人法益
section 1 社會法益
1 侵害公共安全法益--公共危險犯罪
一、放火失火型犯罪⑴--放火罪著手時點之認定 B-98
二、放火失火型犯罪⑵--與他罪之競合 B-98
三、妨害交通型犯罪⑴--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屬具體危險說 B-99
四、妨害交通型犯罪⑵--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「他法」之意義 B-100
五、妨害交通型犯罪⑶--不能安全駕駛罪「駕駛」之意義 B-100
六、妨害交通型犯罪⑷--不能安全駕駛罪加重結果犯之適用 B-100
七、妨害交通型犯罪⑸--肇事逃逸罪:保護法益與立法目的 B-102
八、妨害交通型犯罪⑹--肇事逃逸罪:「在場義務」之要求 B-103
九、妨害交通型犯罪⑺--肇事逃逸罪:逃逸行為之認定 B-104
十、妨害交通型犯罪⑻--肇事逃逸罪:主、客觀構成要件 B-105
十一、妨害交通型犯罪⑼--肇事逃逸罪:「肇事」之發生須非出於故意 B-105
十二、妨害交通型犯罪⑽--肇事逃逸罪:與他罪之競合 B-106
2 侵害貨幣公共信用法益--偽造、變造貨幣犯罪
一、偽造變造貨幣罪⑴--行使偽造貨幣罪既、未遂之認定 B-107
二、偽造變造貨幣罪⑵--偽造貨幣犯罪之競合 B-108
3 侵害有價證券公共信用法益--偽造、變造有價證券犯罪
一、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⑴--「偽造」之意義 B-110
二、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⑵--「變造」之意義 B-111
三、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⑶--「有價證券」之意義 B-111
四、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⑷--「有價證券」之例示 B-112
五、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⑸--偽造有價證券罪成立時點、空白授權票據於何時係屬刑法上之有價證券? B-113
六、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⑹--罪數之計算 B-113
七、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⑺--本罪與他罪之競合 B-114
4 侵害文書公共信用法益--偽造、變造文書犯罪
一、偽造變造私文書罪⑴--保護法益 B-117
二、偽造變造私文書罪⑵--「偽造」之意義 B-117
三、偽造變造私文書罪⑶--「變造」之意義與例示 B-118
四、偽造變造私文書罪⑷--「私文書」之例示 B-119
五、偽造變造私文書罪⑸--「準文書」之例示 B-120
六、偽造變造私文書罪⑹--「足以生損害」之意義 B-122
七、偽造變造私文書罪⑺--本罪與他罪之競合 B-122
八、偽造變造公文書罪--「公文書」之意義 B-123
九、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⑴--本罪屬特別規定,應優先適用 B-124
十、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⑵--「特種文書」之例示 B-124
十一、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⑶--本罪與他罪之競合 B-124
十二、公務員登載不實罪⑴--本罪之行為主體 B-125
十三、公務員登載不實罪⑵--本罪之主觀要件 B-125
十四、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⑴--「使登載不實」之意義與例示 B-125
十五、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⑵--本罪vs.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B-127
十六、業務上登載不實罪⑴--本罪之行為主體 B-128
十七、業務上登載不實罪⑵--「業務上作成之文書」之例示 B-128
十八、業務上登載不實罪⑶--本罪是否能成立間接正犯? B-128
十九、行使偽造變造登載不實文書罪⑴--「行使」之意義 B-128
二十、行使偽造變造登載不實文書罪⑵--犯罪行為人於逮捕通知書之收
受人簽章欄內,偽造他人署押後,其後將之交付警方,成立何罪? B-129
二一、行使偽造變造登載不實文書罪⑵--本罪與他罪之競合 B-129
二二、偽造印章印文署押罪⑴--「署押」之意義 B-130
二三、偽造印章印文署押罪⑵--偽造署押vs.盜用署押 B-131
二四、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沒收--沒收之範圍 B-132
section 2 國家法益
1 侵害公務員執行公務之公正信賴--瀆職犯罪
一、賄賂罪⑴--行為客體:賄賂vs.不正利益、賄賂vs.回扣 B-133
二、賄賂罪⑵--行為情狀:「職務上行為」之意義 B-135
三、賄賂罪⑶--受賄罪之行為樣態:要求、期約、收受之意義 B-136
四、賄賂罪⑷--受賄罪要求、期約、收受行為之罪數與競合 B-136
五、賄賂罪⑸--行賄罪之行為態樣:行求、期約、交付之意義 B-136
六、賄賂罪⑹--「對價關係」之意義 B-137
七、賄賂罪⑺--刑法第122條第2項之成立要件 B-138
八、賄賂罪⑻--刑法第122條第1項與第2項規定之競合 B-138
九、賄賂罪⑼--共同正犯間所得財物之沒收、追繳 B-139
十、圖利罪⑴--「利益」之意義與範圍 B-140
十一、圖利罪⑵--本罪非對向犯 B-141
十二、圖利罪⑶--本罪為概括規定 B-141
十三、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--地方議員於議長選舉亮票之行為,不成立本罪 B-141
2 妨害公務之圓滑進行--妨害公務罪章
一、妨害公務罪⑴--「依法執行職務」之意義 B-143
二、妨害公務罪⑵--與他罪之競合 B-143
三、侮辱公務員罪--「當場」之意義 B-144
3 侵害國家刑事司法權之行使--脫逃、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、偽證及誣告犯罪
一、脫逃罪⑴--本罪之成立要件 B-146
二、脫逃罪⑵--「聚眾」脫逃之意義 B-147
三、脫逃罪⑶--既、未遂之認定 B-147
四、公務員縱放便利脫逃罪--本罪之成立要件 B-148
五、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、頂替罪⑴--「犯人」之意義 B-148
六、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、頂替罪⑵--教唆他人頂替之可罰性 B-148
七、湮滅他人刑事證據罪⑴--「刑事被告案件」之意義 B-149
八、湮滅他人刑事證據罪⑵--「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」之意義 B-150
九、湮滅他人刑事證據罪⑶--「教唆他人湮滅關係自己犯罪刑事 證據」之可罰性 B-150
十、減免其刑--刑法第167條vs.刑法第146條第2項 B-151
十一、偽證罪⑴--本罪屬「己手犯」,無法成立共同正犯 B-152
十二、偽證罪⑵--具結之意義與效力 B-153
十三、偽證罪⑶--「虛偽陳述」之意義;不應具結者即使虛偽陳述,仍不成立本罪 B-154
十四、偽證罪⑷--「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」之意義 B-155
十五、偽證罪⑸--「教唆他人為自己之刑事案件做偽證」之可罰性 B-155
十六、偽證罪⑹--刑法第172條自白之時點為何? B-156
十七、偽證罪⑺--本罪罪數之計算 B-156
十八、誣告罪⑴--本罪之客觀要件:以不能構成犯罪或懲戒處分之事實
誣告他人,不成立誣告罪 B-156
十九、誣告罪⑵--本罪之客觀要件:須向該管公務員主動為誣告行為,始成立誣告罪 B-157
二十、誣告罪⑶--本罪之主觀要件:誣告故意 B-157
二一、誣告罪⑷--本罪之特殊主觀要件:使被誣告者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意圖 B-158
二二、誣告罪⑸--以一狀誣告數人,僅成立一個誣告罪 B-158
二三、誣告罪⑹--準誣告罪之性質 B-159
二四、誣告罪⑺--未指定犯人誣告罪之適用情形 B-158
二五、誣告罪⑻--偽證罪與本罪之競合關係 B-159


PARTC 修法專區
 
 

作者序

  假定翻開本書的你是考生,那麼你應該知道,無論準備哪一種考試,「實務見解」都是必備。就司律考試而言,比如司律一試,A、B、C、D四個選項摻雜實務和學說見解,你覺得都對,但哪個是實務見解就不知道了,這時候,你需要本書幫你提個醒;而就二試來說,實務見解是解題的「定錨點」,學說的批評、個人意見的形成,全都仰賴實務提供素材,才能進一步針砭和批判,這時候,你需要本書幫你定個位;此外,對於準備司律以外考試的同學來說,寫出正確的實務見解,獲得六成以上的分數並不是問題,這時候,你需要本書幫你加點油。綜上,無論是哪一種考試,實務見解都是不可或缺的。

  有鑒於實務的重要性,筆者一年前出版《刑法關鍵實務》,整理刑總和刑分相關見解,為各位進行考前總複習。也很幸運的,這本書進入二版,代表他滿週歲啦(撒花)!筆者想幫他辦個「抓周」。他會抓什麼呢?

  首先,絕對會抓很夯的「具有參考價值的刑事判決」。最高法院近年開始針對民事與刑事判決,挑選具有參考價值的判決予以公布。雖然這類判決實際上是否具有等同於判例或決議的效力,不得而知,但在考試上的確非常具有「參考價值」。基此,筆者此次改版,大量收錄此類判決(截至最高法院已公布之民國107年1月至3月具有參考價值裁判),並在各章節內標示,大家複習時請多看兩眼,如果考出來在心裡小歡呼就好,不用謝我XD

  再者,近期實務的動向亦不容小覷,筆者此次改版,大量收錄近年(尤其是民國106、107年)最高法院刑事判決,希望能提供準備司律一試的讀者最新、最齊全的實務見解。這也是本書比較晚出版的原因,因為我在癡癡等待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上網,這樣我才能整理啊∼∼

  以上這些內容,都會被這位滿周歲的淘氣鬼牢牢抓住。眼尖的朋友或許會發現,這個小鬼「變胖」不少吼∼∼沒辦法,一歲小孩食量很大很會吃嘛 ><,但他老爸有嚴格控制他的體重,所以身材還算OK,各位還是能在兩三天內努力啃完的!

  最後,筆者還是要鼓勵大家一下。剩沒多久就要考試了,大家一定超緊張,壓力神大,但為了不要讓自己明年此時此刻還在這裡,就咬個牙撐過吧!加油!
 
周易
107.6於生活在他方
 

詳細資料

  • ISBN:9789578612402
  • 叢書系列:
  • 規格:平裝 / 312頁 / 17 x 23 cm / 普通級 / 單色印刷 / 2版
  • 出版地:台灣
  • 本書分類:> > 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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... 根據《中國天文年曆》顯示,北京時間2020年4月4日15時39分迎來農曆二十四節氣中的「清明」節氣。每年4月4日至6日前後,當太陽黃經達到15°,就會到達這一節氣。天氣清澈明朗即為清,萬物欣欣向榮故為明,故此又稱清明。 《淮南子·天文訓》中說:「春分後十五日,斗指乙,則清明風至。」這裡就反映出古人經常使用的一種方法,即通過觀察北斗七星相對於地面的方位,來「知四時,定節氣」。比如就有「斗柄東指,天下皆春」等等諺語。但是這種觀察必須是在每晚特定的時刻才有效,而且除非使用儀器進行精確的測量,否則是很難通過北斗的指向確定今天是具體某個日子。另外由於歲差的影響,古人所描述的北斗指向與日期時間的對應關係早已發生變化,如今再去「按圖索驥」就會發現很多對不上的情況。 春花漸開,草木萌動,風起正清明 到了清明,北半球中緯度地區氣候已經轉向清爽溫暖,萬物「吐故納新」。春花漸開、草木萌動,整個大地呈現出「春和景明」之象。 在「清明」節氣之後,物候變化有三:「一候桐始華;二候田鼠化為鴽;三候虹始見」。意思是「清明」節氣過後,桐樹逐漸開花;喜陰的田鼠不見了,都回到了洞裡,小鳥逐漸多了起來;下雨過後也可以見到彩虹了。 「清明」時節,不僅是節氣,也是中國傳統的春祭節 。清明節的民俗活動主要有,懷念先祖、上墳祭掃,春遊踏青、插柳植樹。民間也稱它為鬼節之一,其祭掃培土、插柳植樹是春節上墳、中元祭祖、十月一送寒衣活動中所沒有的。 通過清明懷念先人、感恩承志,能夠產生家庭、社會和整個中華民族的凝聚力、向心力,彰顯我們的偉大民族精神,有利於全國團結統一、社會穩定。2007年12月,清明節被國務院確定為法定節日之一,並從2008年開始放假一天,與臨近雙休日組成清明黃金周。現在讓我們一起追尋清明節幾千年的發展演化過程和各種節俗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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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來源取自於:

 

 

壹讀 https://read01.com/2KDBQP5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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